为贯彻落实党关于生育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借鉴省外经验和做法,增加了鼓励生育、为生育提供公共服务等内容。
调整内容:
在调整生育方面,除明确落实三孩外,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与生育有关的处罚条款,删去了生育审批相关规定,全面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在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方面,修改后的《条例》保留了对2016年之前形成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对子女在3周岁以下的父母,增加了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规定,对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修改后的《条例》还专门增加了鼓励生育、加强服务等方面的条款,并就制定进行了授权。
其中明确,各级应当执行税收优惠,采取财政、保险、教育、医疗、养老、托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