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就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因履行职责发表的书面或口头言论不受指控和追究。具体范围包括: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要特别熟悉案情,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2、无罪证据要充分,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3、要慎重决策;4、注重沟通规避风险。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1种观点: 新《律师法》还对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内容有所增加,主要是赋予了辩护律师豁免权。所谓辩护律师的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履行辩护职责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免受刑事、民事等追究。我国原《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未作规定。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一、辩护律师权利的作用有哪些新《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权利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1.有助于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律师法》对于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发展使得辩护律师可以单独会见当事人,这样,当事人可以更自由地与律师交流,更放心地说出案件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律师就能够更有效地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新《律师法》对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使得辩护律师接触实质性案卷材料的时间大为提前,这样有利于其有针对性地、充分地准备辩护。新《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发展,使得辩护律师能够更加顺利地收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这些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辩护律师对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2.有助于减小辩护风险,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新《律师法》增加了辩护律师豁免权的规定,使得辩护律师能够避免因依法进行刑事辩护而背负法律责任的风险。辩护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告知律师协会,便于律师协会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都有助于扭转目前律师界“谈刑辩色变”的局面,减轻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抵触情绪,提高其参与刑事辩护业务的积极性。二、刑事辩护律师的权限(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2、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2、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6、参与一审、二审的开庭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7、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第3种观点: 新《律师法》还对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内容有所增加,主要是赋予了辩护律师豁免权。所谓辩护律师的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履行辩护职责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免受刑事、民事等追究。我国原《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未作规定。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一、我国认罪认罚如何辩护首先,辩护律师“不忘初心”,坚守责任。辩护律师要按照《刑诉法》《律师法》的规定,坚持辩护人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其次,全面认真研究法律和案件证据,从有利于当事人方面做好辩护工作。律师本来就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辩护律师更是专业的法律服务,其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更高。被告人一般都是普通人,很少能对刑法有所研究,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作出的认罪认罚,仅仅能反映被告人对案件的态度,所以需要我们专业的刑辩律师对法律和案件的证据进行深入研究,从专业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然后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作出的、专业化的辩护意见。最后,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多与被告人协商,扮演好辩护人的角色。辩护律师虽然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律师的辩护权利来源于当事人,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服务的。辩护律师作出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一定要和被告人进行充分的协商,讲清可能的辩护策略和方案,以及利弊。尽可能的让被告人去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如果被告人已经做了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坚持认罪认罚的观点和态度,辩护律师可以仍然可以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当然,实务中还有很多好的方法,也不能一一列举,都要根据具体案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最优的辩护方案。二、律师可以用了带家属见监狱的犯人吗律师不可以带家属见犯人,只能律师本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