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的条例。县级以上地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