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撤销吗1、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消灭。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二、居住权怎么办理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后在个人房产上为配偶设立居住权;离婚后在自己的房产上为前夫或前妻设立一定时期的居住权;重组家庭中的一方,在个人房产上为配偶设立居住权;独居老人在房产上为照顾自己较多的保姆或其他人设立居住权;变现房屋用于养老,同时在房子上为自己保留居住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2种观点: 房主可以取消居住权吗:对于房屋来说,房屋产权人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如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人可以取消居住权的。1、房屋产权人可以取消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3、房屋产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的总和;4、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为: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居住权可以收回嘛:产权人无法单方面收回居住权。1、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2、因此,若产权人想撤销居住权,法律并未规定其相关权利,他单方面则无法撤销居住权。只有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死亡,其居住权才会依产权人所想自行撤销。综上所述,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相关特征: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1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2种观点: 房主可以取消居住权吗:对于房屋来说,房屋产权人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如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人可以取消居住权的。1、房屋产权人可以取消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3、房屋产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的总和;4、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为: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居住权可以收回嘛:产权人无法单方面收回居住权。1、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2、因此,若产权人想撤销居住权,法律并未规定其相关权利,他单方面则无法撤销居住权。只有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死亡,其居住权才会依产权人所想自行撤销。综上所述,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相关特征: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1种观点: 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消灭。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2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相关特征: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1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2种观点: 房主可以取消居住权吗:对于房屋来说,房屋产权人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如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人可以取消居住权的。1、房屋产权人可以取消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3、房屋产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的总和;4、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为: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居住权可以收回嘛:产权人无法单方面收回居住权。1、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2、因此,若产权人想撤销居住权,法律并未规定其相关权利,他单方面则无法撤销居住权。只有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死亡,其居住权才会依产权人所想自行撤销。综上所述,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相关特征: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1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2种观点: 房主可以取消居住权吗:对于房屋来说,房屋产权人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如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人可以取消居住权的。1、房屋产权人可以取消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2、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3、房屋产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的总和;4、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为: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居住权可以收回嘛:产权人无法单方面收回居住权。1、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2、因此,若产权人想撤销居住权,法律并未规定其相关权利,他单方面则无法撤销居住权。只有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死亡,其居住权才会依产权人所想自行撤销。综上所述,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一旦确认,取消只有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相关特征: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1种观点: 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消灭。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2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涉嫌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措施的,未经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另外,对于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也离开居住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证不需要注销,超过有效期限使用功能自动中止。在申请了居住证之后,无需进行注销,而且也没有居住证取消的选项,只有在办理了居住证之后,不用管它就可以了,到时候超过时间就会失效。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2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撤销吗1、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消灭。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二、居住权怎么办理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后在个人房产上为配偶设立居住权;离婚后在自己的房产上为前夫或前妻设立一定时期的居住权;重组家庭中的一方,在个人房产上为配偶设立居住权;独居老人在房产上为照顾自己较多的保姆或其他人设立居住权;变现房屋用于养老,同时在房子上为自己保留居住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