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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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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即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庭审中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辩护、代理言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具体说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包括如下内容:(一)适用范围律师刑事辩护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风险较大,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害。(二)适用对象按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只能针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而言,非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刑事责任不能予以豁免。但问题是,律师执业活动有多项内容,如庭审活动、庭前调查等,那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是发生在庭审当中还是庭审之外?根据多数学者的主张,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实际上就是指律师对他在庭审中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这也得到国际上的认同,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将律师刑事责任豁免仅限于庭审言论豁免是不全面的,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律师的人身权利。这是因为,在庭审之前,律师的执业活动同样需要保护。如在证据展示制度之中,律师向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若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能以伪造证据罪对律师予以追究。这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中有所反映。又如,基于律师辩护职责,律师在庭审之前了解到的有关未被控诉机关掌握的犯罪情况,可以享有拒绝作证权,此时就不能以包庇罪对其予以追究。(三)免责形式律师责任的豁免不应扩大到民事和行政责任,这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律师故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避免和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发生混淆。一、律师刑事辩护豁免的(一)对律师援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主要有:1、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诋毁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和法律。2、律师在辩护时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诋毁法庭、扰乱法庭秩序。3、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指使证人做伪证或者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的行为。(二)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制裁。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为了保证其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诉讼职责。尽管法律规定有情形,如果不对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行为给予制裁也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制止其危害诉讼程序、妨害司法秩序。法官作为法庭秩序的维护者,应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负有制止的义务。笔者认为,对于只是轻微违法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法官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撤销其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对于律师利用刑事辩护豁免权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由法官或检察官向机关提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由机关立案侦查,并经审判机关给予其刑事制裁。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果还对其他感兴趣,欢迎来咨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这里所说的“言论”,既包括口头形式的,也包括书面形式的。对律师刑事辩护言论的豁免,是赋予律师一种法庭言论的,比《》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更宽泛得多,使律师可以没有顾虑地发表辩护意见。(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只要不是其故意伪造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就是《刑法》第306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属于伪造证据。从该条款规定看,律师不因过失使用失实证据而负刑事责任。(三)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人身自由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非法拘传、拘留、逮捕而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3种观点: 1.外交人员享有刑事豁免权2.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具体如下:(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首脑、外交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5)经中国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一、刑事豁免权的含义豁免权又称刑事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二、豁免权的内容与(1)辩护律师有权就其在其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当事人有关事项及有关交流,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且不受法律追究。为了避免权利滥用,各国在不影响律师履行职责的基础上也对该权利做了必要的。例如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是为了实施一项犯罪或是欺诈,那么该律师不享有作证豁免权。(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言论一词应作大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口头发言,而且包括诸如辩护词、辩护意见等书面发言材料。但辩护律师发言若存在诋毁,唆使他人违反和法律,藐视法庭、侮辱、谩骂他人之行为则不在此列。(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只要不是故意伪造,不受法律追究。(4)在刑事诉讼过程,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与人身自由及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司法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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