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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后如何避免再次被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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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期间如果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涉嫌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措施的,未经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另外,对于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也离开居住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期间如果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期间如果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期间如果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其一定自由,由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涉嫌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措施的,未经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另外,对于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也离开居住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涉及以下情况时有可能会被离开居住地区,比如对于涉嫌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措施的,未经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另外,对于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也离开居住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律居住的情况下,如果要解除,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避免再次被居住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要求。避免再次被居住地,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2. 改善自身行为:如果曾经因个人行为被居住地,需检讨自身行为,改善自身行为,避免再次产生类似问题。3. 保持良好社会关系:良好的社会关系可以帮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保持良好的社会关系,避免与人发生纠纷。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在居住期限届满前,被居住的人员必须遵守机关的管理,不得离开居住地点,不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从事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刑法》第七十二条:剥夺政治权利后,被剥夺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第1种观点: 在省内也算离开居住地。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由此可以看出,离开实际居住的显(市、区),就算在省内也算离开居住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市、县的申请程序,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第二十,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后,可以通过电话通讯、实地查访等方式协助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出市但离开户口登记所在区的,属于离开户口登记地。离开户口登记地为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 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或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选择“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1种观点: 在省内也算离开居住地。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由此可以看出,离开实际居住的显(市、区),就算在省内也算离开居住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市、县的申请程序,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第二十,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后,可以通过电话通讯、实地查访等方式协助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2种观点: 1、非本地居民字面意思是不在本地居住的居民,或户口不在这里的、移民等等。与之对应的是户籍居民,是指已在当地进行户籍登记而拥有当地户籍的居民。比如北京市户籍居民,指的就是凡是拥有北京户籍的,则为北京户籍居民。2、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居民户口指的是“城市户口”,农业户口指的是“农村户口”。集体户口指暂时还不具备单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未出市但离开户口登记所在区的,属于离开户口登记地。离开户口登记地为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 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或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选择“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1种观点: 在省内也算离开居住地。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由此可以看出,离开实际居住的显(市、区),就算在省内也算离开居住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市、县的申请程序,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第二十,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后,可以通过电话通讯、实地查访等方式协助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居住地就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未出市但离开户口登记所在区的,属于离开户口登记地。离开户口登记地为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 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或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选择“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1种观点: 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消灭。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2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相关特征: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1种观点: 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消灭。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2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相关特征: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1种观点: 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消灭。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2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相关特征: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居住地是指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并被居住在特定区域内,如何行动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居住地的人有以下注意点:1.遵守区域内的规定,不得离开区域和变更住处;2.不得与被害人及其亲属接触;3.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不得拥有或者携带支、弹药、管制器具等;5.应当积极完成指定的劳动、学习、社区服务等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受管制、缓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管制、缓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脱逃、逃避监管或者不服从监管;(二)犯罪;(三)违反管制、缓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四)违反限定的劳动、学习、社会活动或者其他指定的行为任务;(五)拒绝接受教育、心理辅导或者其他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缓刑并被居住的罪犯,必须住在指定的居住地点,不得离开或者变更住所。”被居住地后,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再次违法,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积极履行指定的任务,以期早日结束居住地的处罚。

第2种观点: 一、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1、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居住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涉嫌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措施的,未经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另外,对于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也离开居住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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