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国家豁免权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基于自身的主权而享有的不受外国主权干涉和控制的权利。民族国家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家豁免权,任何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都不服从其他国家的法律秩序,在平等者之间,没有统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行之规定无法豁免,例如,缴交水、电费等。2、民事法规的商业行为不在豁免范围,比如土地、动产及日用品的买卖交易等。3、派驻国外交官主动于驻在国兴起诉讼,则不享有豁免权利,外交官针对一件案件提起诉讼,被告当事人提出反告时;驻在国司法单位依然可以审理及判决该外交,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权。4、外交豁免权舍弃问题,抛弃外交豁免权与否为派驻国之权利,不受该名外交人员自主意识决定。功能性豁免权相对于绝对豁免权的是功能性豁免权,其指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权利,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和豁免。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和豁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免除刑事责任。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外交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通俗地说,豁免权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权也就是外国代表和外国使馆在驻在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又称为外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首脑、外交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享有外交与豁免。2、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不是中国公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服务人员。3、执行职务的外交信使。4、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条例》第二十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所规定的与豁免。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与豁免,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 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其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 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的报酬免纳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交豁免权不能随便犯罪。外交豁免权只代表外交人员不受所在地国家法律的管辖,但多在地国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将违法外交人员遣送回国,外交人员回国后会受到本国法律的审理甚至判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条例》 第十四条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交豁免权,属外交之一,系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在我国享受外交豁免权的人有: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首脑、外交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三)经中国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对途经中国的第三国外交信使及其所携带的外交邮袋,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首脑、外交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与豁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外交代表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配子女,都同样享有一定的外交豁免权。外交豁免权分为绝对豁免权:1、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无出庭作证之义务。2、行政与民事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在国税务之缴纳义务;功能性豁免权,指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之外交代表机构,与设置地或驻在国签署协定,其组织人员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所规定的与豁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与豁免,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其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的报酬免纳所得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享有外交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首脑、外交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派来我国的高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权条例》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三)经中国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对途经中国的第三国外交信使及其所携带的外交邮袋,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首脑、外交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与豁免。第二十四条 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与豁免的人员:(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二)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三)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四)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第二十六条 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与豁免,中国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