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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封闭管理和封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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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封闭管理区管理区域:荔湾区中南街全域(7平方公里0.83万人)、全市所有感染者居住和工作的37个疫点及周边区域。管理措施: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相关街道、社区(村)设立卡口,仅保留一个出入口,关卡24小时值守。人员只进不出,车辆禁止通行。人员就医等需求需提供相关佐证方可出入,出入时规范防护,严格消毒。停止社区内所有商贸服务,娱乐场所、餐饮、商铺、群众性健身文化活动场所等全部停业。需做好居家隔离,隔离期间社区所有人员足不出户。按照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确定频次(一般为5次,分别为隔离第1天、第4天、第7天、第10天、第14天)进行核酸检测。配合居委和属地机关组成监控和服务团队,“社区三人组”进行居家观察人员健康监测,每日2次体温检测和症状询问。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可以找“社区三人组”,及时送定点医院排查。由辖区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居民日常疾病诊疗,需转封闭管理区域外时应及时进行核酸检测。14天内无新增感染者,病例及密切接触者有效管控,环境清洁消毒合格,达到封闭管理时限后,由街道(镇)提交申请,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报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同意,解除封闭管理。(二)封控管理区管理区域:荔湾区白鹤洞街、冲口街、海龙街、东漖街,海珠区瑞宝街南洲名苑、沙园街中海橡园小区,番禺区洛浦街锦绣半岛东区除封闭管理区之外区域,以及感染者活动过的重点场所周边区域。管理措施:人员只进不出,严禁聚集,执行封控管理。相关街道、社区(村)设立卡口,仅保留一个出入口,关卡24小时值守。人员只进不出,车辆禁止通行。人员就医等需求需提供相关佐证方可出入,出入时规范防护,严格消毒。社区内所有非生活必需的商贸服务、娱乐场所、餐饮、商铺、群众性健身文化活动场所等全部停业。区域内保留1—2家超市、肉菜市场,其员工不得离开封控管理区,工作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实施封控管理的社区原则上居民足不出户,待2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可以有序到社区(村)内的超市采购生活物资、领取快递以及非聚集性活动等。按照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确定频次(一般为4次,分别为隔离第1天、第4天、第7天,第14天)进行核酸检测。配合居委和属地机关组成监控和服务团队,“社区三人组”进行居家观察人员健康监测,每日2次体温检测和症状询问。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可以找“社区三人组”,及时送定点医院排查。辖区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居民日常疾病诊疗,需转封控区域外时应及时进行核酸检测。法律依据:《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补充通告(第15号)》第一条 荔湾区中南街全域(7平方公里0.83万人)、全市所有感染者居住和工作的37个疫点及周边区域(详见附件1):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管理措施详见附件2)。第二条 荔湾区白鹤洞街、冲口街、海龙街、东漖街,海珠区瑞宝街南洲名苑、沙园街中海橡园小区,番禺区洛浦街锦绣半岛东区除封闭管理区之外区域,以及感染者活动过的重点场所周边区域执行封控管理(管理措施详见附件3),人员只进不出,严禁聚集。第三条 荔湾区石围塘街、茶滘街、东沙街、花地街辖区,执行严格的健康管理,非必要不外出,实行住家、单位“两点一线”闭环管理(管理措施详见附件4)。第四条 全市除以上区域:执行13号通告第三点的防控措施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餐饮、娱乐场所、室内文化体育场馆、各类市场、商场等场所需亮码。第五条 全市所有区域,一旦发现新增阳性感染者,立即参照第一点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管控区域内,自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后,连续14天且经过三轮以上全员核酸筛查无新发感染者,解封前24小时内完成全员核酸检测且结果均为阴性。2、所有密切接触者已得到有效管控;3、管控区域内涉及重点场所的“黄码”人员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且结果均为阴性;4、环境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法律依据:《广州市关于调整分级分类防控措施的通告》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区(村),经评估并按程序报批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解除封闭、封控管理措施:一、管控区域内,自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后,连续14天且经过三轮以上全员核酸筛查无新发感染者,解封前24小时内完成全员核酸检测且结果均为阴性。二、所有密切接触者已得到有效管控。三、管控区域内涉及重点场所的“黄码”人员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且结果均为阴性。四、环境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解封后继续落实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林和街、五山街封闭区域,各项防控措施均已落实到位,连续14天全员核酸筛查无新发感染者,解封前24小时内完成双拭子“双采双检”,全员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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