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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有豁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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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之内。按照相关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和豁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国家豁免权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基于自身的主权而享有的不受外国主权干涉和控制的权利。民族国家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家豁免权,任何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都不服从其他国家的法律秩序,在平等者之间,没有统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首脑、外交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享有外交与豁免。2、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不是中国公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服务人员。3、执行职务的外交信使。4、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条例》第二十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所规定的与豁免。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与豁免,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 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其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 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的报酬免纳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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