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重疾险中,猝死险种存在拒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于猝死险种进行限定和拒赔。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或者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情形。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九十六条: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应当明确、明示、合法,且与保险合同的目的、性质、保险费等有关。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应当在被保险人死亡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后支付。合同可以约定疾病保险保险金不支付的情形,但不得排除被保险人符合约定条件而死亡的情形。3.《保险条款格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于猝死险种,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疾病或身体异常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猝死险金。综上所述,重疾险中猝死险种存在拒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进行限定和拒赔,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健康状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以死亡原因为基础进行判断是否进行赔偿,大致情形如下:(1)自源性猝死。对于自源性猝死的,保险人如不能举证说明已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2)外来性猝死,如身体碰撞、跌倒、摔倒等外力性导致或诱发的,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3)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属自有疾病死亡的,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