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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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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法律依据:《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 第四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遵循从实际出发,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实施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改造及年度实事工程计划进行。第九条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区审批,报市地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第2种观点: 1、明确新增房产权属《办法》明确,旧住房成套率改造项目需要加层的,一般只能在原建筑上增加一层。确有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共同审核,在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及征询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前提下,可以增加两层。加层部分的建筑层高应当与原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致。旧住房综合改造范围内,24米以上的建筑不得进行加层、扩建。根据《办法》规定,旧住房综合改造除与住户有约定的外,不得减少原住户房屋居住面积,加层部分的房屋参照本市《住宅设计标准》执行。同时,旧住房综合改造不得降低耐火等级,并不得将闷顶作为居住、储藏等使用空间;应当使房屋建筑的防火条件、抗震性能有所改善。2、改造需2/3业主同意改造实施计划编制后,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告知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由公房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征求全体公房承租人或者业主的意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公房承租人或者业主同意后,公房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具体实施有关改造工作。3、应按户配置独用厨卫《办法》还规定,旧住房成套改造应当按户配置独用的厨房间和卫生间。厨房间可以采用封闭式或者通过式,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预留设置燃气灶、水斗、热水器的位置。卫生间应当敷设上下水管,设置地漏,并预留坐厕、淋浴位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厨房上部。旧住房综合改造中,应当对有条件的屋顶水箱进行改造,以提高用水质量。旧住房成套率改造应当按户设置计量电表,每户配电标准不低于8千瓦。一、旧房改造需要哪些手续1、如果业主土地证、房产证齐全,要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然后持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2、没有房产证的,如土地证上四邻清楚,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3、没有房产证,且土地证四邻不清的(四邻均为本主外墙根),需土地部门对土地证认定后,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二、旧房改造申请后有哪些结果1、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进入办理程序,并提供以下资料:现状图、布置图、施工图纸、立面效果图。2、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合的,不允许翻建、改建、扩建。

第3种观点: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法律依据:《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第四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遵循从实际出发,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实施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改造及年度实事工程计划进行。第九条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区审批,报市地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法律依据:《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 第四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遵循从实际出发,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实施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改造及年度实事工程计划进行。第九条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区审批,报市地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第2种观点: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法律依据:《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第四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遵循从实际出发,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实施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改造及年度实事工程计划进行。第九条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区审批,报市地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第3种观点: 1、明确新增房产权属《办法》明确,旧住房成套率改造项目需要加层的,一般只能在原建筑上增加一层。确有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共同审核,在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及征询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前提下,可以增加两层。加层部分的建筑层高应当与原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致。旧住房综合改造范围内,24米以上的建筑不得进行加层、扩建。根据《办法》规定,旧住房综合改造除与住户有约定的外,不得减少原住户房屋居住面积,加层部分的房屋参照本市《住宅设计标准》执行。同时,旧住房综合改造不得降低耐火等级,并不得将闷顶作为居住、储藏等使用空间;应当使房屋建筑的防火条件、抗震性能有所改善。2、改造需2/3业主同意改造实施计划编制后,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告知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由公房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征求全体公房承租人或者业主的意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公房承租人或者业主同意后,公房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具体实施有关改造工作。3、应按户配置独用厨卫《办法》还规定,旧住房成套改造应当按户配置独用的厨房间和卫生间。厨房间可以采用封闭式或者通过式,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预留设置燃气灶、水斗、热水器的位置。卫生间应当敷设上下水管,设置地漏,并预留坐厕、淋浴位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厨房上部。旧住房综合改造中,应当对有条件的屋顶水箱进行改造,以提高用水质量。旧住房成套率改造应当按户设置计量电表,每户配电标准不低于8千瓦。一、旧房改造需要哪些手续1、如果业主土地证、房产证齐全,要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然后持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2、没有房产证的,如土地证上四邻清楚,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3、没有房产证,且土地证四邻不清的(四邻均为本主外墙根),需土地部门对土地证认定后,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二、旧房改造申请后有哪些结果1、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进入办理程序,并提供以下资料:现状图、布置图、施工图纸、立面效果图。2、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合的,不允许翻建、改建、扩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法律依据:《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 第四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遵循从实际出发,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实施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改造及年度实事工程计划进行。第九条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区审批,报市地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第2种观点: 1、明确新增房产权属《办法》明确,旧住房成套率改造项目需要加层的,一般只能在原建筑上增加一层。确有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共同审核,在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及征询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前提下,可以增加两层。加层部分的建筑层高应当与原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致。旧住房综合改造范围内,24米以上的建筑不得进行加层、扩建。根据《办法》规定,旧住房综合改造除与住户有约定的外,不得减少原住户房屋居住面积,加层部分的房屋参照本市《住宅设计标准》执行。同时,旧住房综合改造不得降低耐火等级,并不得将闷顶作为居住、储藏等使用空间;应当使房屋建筑的防火条件、抗震性能有所改善。2、改造需2/3业主同意改造实施计划编制后,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告知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由公房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征求全体公房承租人或者业主的意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公房承租人或者业主同意后,公房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具体实施有关改造工作。3、应按户配置独用厨卫《办法》还规定,旧住房成套改造应当按户配置独用的厨房间和卫生间。厨房间可以采用封闭式或者通过式,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预留设置燃气灶、水斗、热水器的位置。卫生间应当敷设上下水管,设置地漏,并预留坐厕、淋浴位置。卫生间不得设置在厨房上部。旧住房综合改造中,应当对有条件的屋顶水箱进行改造,以提高用水质量。旧住房成套率改造应当按户设置计量电表,每户配电标准不低于8千瓦。一、旧房改造需要哪些手续1、如果业主土地证、房产证齐全,要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然后持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2、没有房产证的,如土地证上四邻清楚,将老房拍照,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3、没有房产证,且土地证四邻不清的(四邻均为本主外墙根),需土地部门对土地证认定后,写出申请,持土地证、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二、旧房改造申请后有哪些结果1、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进入办理程序,并提供以下资料:现状图、布置图、施工图纸、立面效果图。2、报建后,经现场勘查,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合的,不允许翻建、改建、扩建。

第3种观点: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法律依据:《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第四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遵循从实际出发,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实施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改造及年度实事工程计划进行。第九条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区审批,报市地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第1种观点: 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有:1、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为居住在C级和D级的危房中的贫困户、低保户、农村特困人员和贫困的残疾人员;2、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农民自筹资金、适当补贴、银行贷款和社会慈善捐助的方式筹集改造资金;3、给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应提前下拨,支持贫困户提前备足加固改造危房的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 》确定。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1种观点: 一、上海市最新棚户区改造是什么?1、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2、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4、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5、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6、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7、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上述补偿仅供参考,具体以下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准)二、上海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机制是什么?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研究决策相关工作规划、措施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和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指挥协调重点改造整治事项。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重大项目办。建立协调联动的市区两级指挥体系,统筹全市工作,落实属地负责制。各区县要按照市级工作机制模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一、2023上海市棚户区改造是什么?1、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2、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4、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5、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6、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7、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上述补偿仅供参考,具体以下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准)二、上海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机制是什么?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研究决策相关工作规划、措施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和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指挥协调重点改造整治事项。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重大项目办。建立协调联动的市区两级指挥体系,统筹全市工作,落实属地负责制。各区县要按照市级工作机制模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综上所述,在上海市最新棚户区改造中,明确提出对于承接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企业,上海市要从财政税收、金融贷款及土地供应方面提供支持。这些企业可以减免部分土地使用税和。棚户区改造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合作,应该成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治理小组,由其统筹规划上海市棚户区改造工程。

第3种观点: 上海拆迁如下:1、补助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类重点对象以及其他贫困户;2、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补助为辅。补助标准暂定为:(1)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6万元;(2)其他非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4万元。如上级调整,按新规定标准执行。3、申请程序: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公示);4、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5、资金管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禁止补助资金被挪用,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只领补助不建房的现象;6、建设标准: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重建房屋结构要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配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房屋重建户要及时拆除原居住的危旧房屋;改造后的农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数调整,不准超面积建房。1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2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7、改造原则:应改尽改,主要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村贫困家庭的住房安全问题;8、工作要求:危改农户提供的农户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将取消其补助资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上海房屋登记二套房认定标准1、贷款买过一套,在房屋登录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房产,再次购买算第二套;2、贷款买过一套,卖掉后,房屋登记不能查询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可查询到贷款记录,再次,算二套;3、全款买过一套住房,卖掉后,房屋登记查不到,再贷款买房不算第二套住房;4、全款买过一套住房,房屋登记系统能够查询到,贷款买房算第二套;5、购买人不具备房屋登记查询条件的,银行调查核实后购买人已有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二)上海银行二套房认定标准1、父母名下有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算第二套房。2、未成年时名下以后房产,成年后再次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住房;3、个人名下已有全款购买住房,再次贷款购买住房算第二套房;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次贷款算第二套房;5、首次购房使用,再次购房使用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住房;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户口没有在一起算第二套住房;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住房,离异后一方申请贷款购房,算第二套住房。(三)上海第二套改善住房认定标准家庭人均面积低于33.4平方米,购买第二套住房算改善型住房,不算第二套住房,反之人均面积高于33.4平方米,再次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住房。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家庭人均面积低于34.4平方的,可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改善型普通住宅的面积小于等于140平方,外环外总价不超过160万。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据上海改善型二套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34.4平方的,可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改善型普通住宅的面积小于等于140平方,外环外总价不超过160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市民第二次贷款购房时,只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3.4平方米,才认定为购买非改善型住房,才能享受最低首付20%和最高60万贷款额度的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而购买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非改善型住房,即为投资投机性购房。上海首套房定义就是购房是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以家庭为单位,没有住房,也都没有贷款买过房。 而首套房贷款定义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第一套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法律依据:《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 第四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遵循从实际出发,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实施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改造及年度实事工程计划进行。第九条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区审批,报市地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海的适老化改造试点采取“引导,市场运作”模式,市民政局与平台运营方合作,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协商,一户一策,确保施工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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