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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人工伤误工费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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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人工伤误工费无需计算,直接发放原工资待遇。工伤期间员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伤害、履职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伤害、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等。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后需发放原工资待遇。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地工人工伤误工费怎么计算?

建筑工地工人工伤误工费是不需要计算的,直接就发放原来的工资待遇。工伤期间员工享受固定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伤的范围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在建筑工地上发生了工作性的伤害,还是在其他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作进行伤害,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之后,都是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对此进行一定的赔付的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也是需要发放原来的工资待遇的。

结语

工伤误工费的计算通常不需要,建筑工地工人在工伤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情况可适当延长。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时由单位负责。工伤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履职受暴力等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因工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保险基金会赔付,并继续支付原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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