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占有改定
4)指示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