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可以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个体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
1、个体户如果需要代开,凭你的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对方出具的《付款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领购簿》。
3、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报送的资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印模。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凭《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纳税人应提供资料:购领簿、税控C卡(税控机打使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已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5、下载开票软件,进入开票界面,按自己需要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