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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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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各级仲裁委员会相互间互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部门只向同级负责并报告工作,各自仲裁本性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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