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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辅警有执法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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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辅警不再是临聘人员、派遣人员,而是“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包括: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

三、治安巡逻;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些活动中,有的属于一般的警务勤务工作,并不涉及执法活动;有的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涉及行政执法,但辅警的参与仅是执法中的一环,辅警并不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辅警来说,执法权还是有限的,目前还不得从事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技术侦查、国内安全保卫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等国家禁止辅警从事的相关工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规定,深圳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比如发放工作证件、制式服装、辅警标识等,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警棍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如依法发放辅警工资,安排休假,购买保险等;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如勤务辅警初任时的培训,年度进行的培训以及晋升时的培训等;

(四)对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三十四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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