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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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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人力资源工作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总体思路:使人力资源工作与集团公司战略目标、总体要求和阶段性任务协同一致,提升人力资源的保障和支撑水平;调动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积极性;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完善人力资源工作机制,提高人力资源工作水平。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遵循的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2、精干高效的原则。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4、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两级管理。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战略引导、总体规划、制度、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价等方式,增强人力资源工作效能,提升人力资源工作层次,发挥全面管控、组织指导与支持管理作用,有效满足集团公司发展需要。

分(子)公司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集团公远规划和发展要求,科学高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需求和人力资源状况,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其贯彻执行;拟定并组织实施重要的人力资源项目计划。

2、依照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实际,分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组织编制岗位说明书,统一协调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3、定期收集人力资源资讯,建立集团公司人才库,致力于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4、制定集团公司招聘制度、录用并组织实施。

5、负责集团公司薪酬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并对分(子)公司的薪酬状况进行监控。

6、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分(子)公司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7、建立员工沟通渠道,定期收集相关信息,拟订并不断评估集团公司激励机制、福利保障制度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人事档案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办理员工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9、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员工职业生涯管理系统。

10、负责组织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鉴定报审和管理工作。

11、负责人力资源对外协调及劳资统计工作。

12、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分(子)公司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力资源工作机制,具体履行和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责的延伸。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长远规划和近期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招聘方案,有计划、按比例、分层次、分专业招聘,引进所需人才。

第九条员工招录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甄别、测试程序。招录的范围、方式和数量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整体需求状况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招录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必须按要求进行体检,不得招录身体不能适应相应工种或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就业准入制度,优先招录具备就业准入资格的人员。

第十一条新招录员工,一律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具体培训根据岗位实际要求实施。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按规定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规定

1、员工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员工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试用协议》,明确试用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临时、兼职、外聘员工与集团公司签订《临时(兼职、外聘)劳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3、劳务外包人员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必须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或法人单位授权后方可与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4、试用合格的员工,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后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因特殊原因5日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延长试用期。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1、员工劳动合同年限根据《劳动民法典》和岗位实际要求由集团公司确定。

2、员工(外聘、临时、兼职等)如不愿按集团公司要求的年限签订劳动合同,可协商劳动合同年限,协商年限的合同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对于接触、掌握企业关键管理和技术秘密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秘密事项或另签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七条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2-

离职手续。员工在接到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到人力资源部续签劳动合同或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离职手续且未作说明,即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提前30日书面告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于合同终止前10天通知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集团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试用协议》。

第二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试用协议》,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或未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守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

第五章员工调配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员工调配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新进员工分配及各单位间员工调配工作,监督各单位内部员工调配工作。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新进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报批和分配,各单位在接到分配通知后,要及时、妥善安排好岗位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间员工的调配,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手续,应坚持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内部人员调配,由各单位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员工培训

第二十六条员工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人力资源培训规划和相关制度,组织重大培训项目的实施,指导分(子)公司员工培训工作;分(子)公司具体实施员工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各级、各类员工培训。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部要加强对员工培训的组织、监督和评估,提高员工培训效果。

第二十员工培训经费由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和提取,人力资源部按计划分项使用。对于由集团公司支付培训费的学历学位教育、继续教育及重点岗位、骨干人才和新员工专项培训,实行培训协议制度和最低服务年限管理,由集团公司统一与接受培训的人员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的最低期限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分(子)公司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积极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十条鼓励员工自我开发、自我提高、一专多能,积极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章考勤与休假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是员工考勤的实施主体。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的督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切实保证员工的正常休息和休假。对连续工作岗位要明确员工的轮休-3-

时间,使员工有序出勤,有序休息。

第八章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员工奖惩权由员工所在单位和集团公司按管理权限行使。

第三十五条奖励旨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分为经济奖励和行政奖励两类,两种方式可并用。

第三十六条惩戒的目的在于严肃工作纪律,分为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类,两种方式亦可并用。

第三十七条给予员工的奖惩必须依据事实,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章薪酬

第三十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实现薪酬留人。第三十九条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原则、激励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及与集团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

第四十条薪酬的调整和审定

1、根据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和企业发展状况,薪酬整体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也可根据考核和实际情况进行局部调整。

2、员工薪酬的审定和调整最终审批权属集团公司。

第十章绩效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明确绩效考核的范围、周期、内容、方法、结果分析、反馈及应用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员工绩效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员工考核工作。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由董事会和集团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按管理权限组织进行。

第十一章劳动保护

第四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组织工伤的认定与等级鉴定。

第四十五条按照岗位和劳动条件,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非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七条公司正式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规定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外聘和兼职人员、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均不在享受范围之内。

第四十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参保,按社保和经办机构的要求开展社保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社会保险的筹划、组织、协调、指导和办理工作;分(子)公司按照人力资源部的安排,协助办理所属员工的社保手续。

第五十条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属员工个人所有,要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办理提取和返还等手续。

第十三章员工档案

第五十一条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所有员工人事档案。

第五十二条分(子)公司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单位员工档案的信息登记、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准确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人事档案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信息人员。

第五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查阅借阅、资料收集、鉴别归档、保密送交等相关制度,实现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四章人力资源统计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统计数据的汇总与上报;分(子)公司根据本单位管理需要和集团公司要求向集团公司报送统计报表。

第五十五条分(子)公司要保证人力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进行统计、报送,不得迟报、漏报、误报、错报。对于变动较大的数据,要进行专项说明并进行人力资源统计分析。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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