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制度1、情况反馈制度。公调对接服务窗口对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派出所对公调对接服务窗口移送的矛盾纠纷、治安、刑事案件调(查)处结束后,应当于3日内将调处结果反馈移送机关。
2、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派出所应结合矛盾纠纷调处和社区治安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出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严重干扰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社会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
3、联席会议制度。“公调对接”服务窗口和派出所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总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教训,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等。
4、跟踪回访制度。“公调对接”服务窗口对已经调处结束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应采取电话或上门了解等方式,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矛盾有无重新激化的可能。对未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对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激化措施。派出所民警应结合社区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调对接服务窗口做好矛盾纠纷调解的跟踪回访工作。
5、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调解员回避制度。
(1)是案件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案件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接受案件或事件当事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报销费用的;
(5)受案件或事件当事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6)向案件或事件当事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7)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